4.2
限值的确定
4.2.1
配套燃煤锅炉烟气排放限值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配套的燃煤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见表 2。
表 2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配套的燃煤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mg/m3
指标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颗粒物 |
10 |
10 |
20 |
未达到三级要求 |
二氧化硫 |
35 |
35 |
50 |
氮氧化物 |
50 |
50 |
100 |
(1)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中一级、二级的指标限值
《绩效分级》(2020)的A级、B级和团标《清洁生产分级》的一级、二级要求相同:达到超低排放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质量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mg/m3。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十一)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65 t/h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能列入A级、B级或一级、二级的企业,相对来讲规模较大,燃煤锅炉蒸发量都在65 t/h以上。《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质量分数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质量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mg/m3。
(2)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中三级、四级的指标限值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6.实施特别排放限值”:9月底前,“2+26”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中“(十三)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加快淘汰35 t/h以下燃煤锅炉,推进65 t/h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按以上要求,重点地区燃煤锅炉最小蒸发量达到35 t/h。考虑到中小规模的企业还有一些小型锅炉,列入C级、D级或三级、四级的可能性较大,对于35~65 t/h蒸发量的燃煤锅炉,《绩效分级》(2020)对C级、D级企业提出了特别排放的要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为20、50、100 mg/m3]。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三级企业提出了对应于C级企业的特别排放要求;考虑到未列入重点管控地区企业的情况,适当放宽对四级企业的要求,对处于一般区域的四级企业仅提出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
对于C级、D级或三级企业,要求达到火电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未达到三级要求的列入四级。团标《清洁生产分级》的排放要求较《绩效分级》(2020)的宽松,原因是考虑了团标《清洁生产分级》针对的是全国煤制氮肥企业,而《绩效分级》(2020)针对的是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长三角等重点区域。
4.2.2
固定层常压间歇煤气化工艺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和三废混燃炉系统烟气排放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因地制宜推动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应当执行与火电锅炉或燃煤锅炉同样的要求,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因为吹风气中可燃组分浓度较低可适当放宽要求。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和三废混燃炉系统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见表 3。
表 3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和三废混燃炉系统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mg/m3
指标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颗粒物 |
10 |
101)/202) |
101)/302) |
未达到三级要求 |
二氧化硫 |
35 |
351)/502) |
351)/2002) |
氮氧化物 |
50 |
501)/1502) |
501)/2002) |
注:1)表示配套锅炉蒸发量65 t/h及以上; 2)表示配套锅炉蒸发量65 t/h以下 |
(1) 一~三级企业中蒸发量65 t/h及以上的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和三废混燃炉系统
从严要求,取超低排放限值。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1929—2019)要求燃气锅炉从2020年10月1日起,氮氧化物执行50 mg/m3排放限值。
(2) 二级企业中蒸发量65 t/h以下的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和三废混燃炉系统
二级企业要求达到行业先进水平,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50 mg/m3);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由《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100 mg/m3)放宽至150 mg/m3[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煤锅炉在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200 mg/m3]。
(3) 三级企业中蒸发量65 t/h以下的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和三废混燃炉系统
颗粒物、二氧化硫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煤锅炉在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30、200 mg/m3;氮氧化物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新建燃煤锅炉排放限值200 mg/m3。
4.2.3
尿素造粒尾气中颗粒物、氨的排放限值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尿素造粒尾气中颗粒物、氨的排放限值要求见表 4,排放限值的取值参考欧美发达国家或地区正在执行的标准和《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9)。
表 4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尿素造粒尾气中颗粒物、氨的排放限值要求 mg/m3
指标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颗粒物 |
30(造粒塔) |
30(造粒塔) |
50(造粒塔) |
未达到三级要求 |
20(造粒机) |
20(造粒机) |
30(造粒机) |
氨1) |
30(造粒塔) |
30(造粒塔) |
50(造粒塔) |
20(造粒机) |
20(造粒机) |
30(造粒机) |
注:1)造粒尾气氨污染物治理技术正在开发与完善中;一级、二级指标值30(造粒塔)/20(造粒机)为目标值 |
上述标准中的指标高于现行《绩效分级》(2020)对A、B、C级企业的要求。《绩效分级》(2020)的指标设置主要考虑两个方面:①颗粒物治理,国内水洗涤技术正在发展中,技术特别优秀的单位不多,部分装置洗涤效果欠佳;分析监测取样方法不完全符合标准要求,分析结果可能存在较大的误差;其他颗粒物治理技术尽管能达到较低浓度,但还存在一些不足,有争议。②氨的治理,目前还没有特别成熟的治理技术和工程案例。
《绩效分级》(2020)对尿素造粒尾气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要求见表 5。
表 5
《绩效分级》(2020)对尿素造粒尾气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要求 mg/m3
指标 |
A级 |
B级 |
C级 |
D级 |
颗粒物 |
30(造粒塔) |
50(造粒塔) |
70(造粒塔) |
未达到C级要求 |
30(造粒机) |
30(造粒机) |
50(造粒机) |
氨 |
40(造粒塔) |
50(造粒塔) |
70(造粒塔) |
30(造粒机) |
30(造粒机) |
50(造粒机) |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标欧美发达国家或地区正在执行的标准,提出了严于《绩效分级》(2020)的限值,鼓励技术创新,以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对各企业的改造提出了目标和要求。
4.2.4
原料煤干燥、酸性气回收硫黄产品时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原料煤干燥、酸性气回收硫黄产品时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要求见表 6。
表 6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原料煤干燥、酸性气回收硫黄产品时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要求 mg/m3
项目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原料煤干燥 |
50 |
50 |
100 |
未达到三级要求 |
硫黄回收尾气 |
50 |
50 |
100 |
未达到三级要求 |
《绩效分级》(2020)对A级企业的要求同《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9)中表 2的取值,不高于50 mg/m3;对B级企业的要求同《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9)中表 1的取值,不高于100 mg/m3;C级企业同B级企业要求;对D级企业未提出要求。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二级提出了严于《绩效分级》(2020)B级的限值要求,二氧化硫质量浓度由100 mg/m3调整至50 mg/m3。
4.2.5
煤气化备煤、输送及进料系统的颗粒物与原料煤干燥排气中颗粒物及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煤气化备煤、输送和进料系统的颗粒物与原料煤干燥排气中颗粒物及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要求见表 7。
表 7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煤气化备煤、输送和进料系统的颗粒物与原料煤干燥排气中颗粒物及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要求 mg/m3
项目 |
指标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备煤、输送和进料系统 |
颗粒物 |
20 |
20 |
50 |
未达到三级要求 |
原料煤干燥 |
颗粒物 |
20 |
20 |
50 |
未达到三级要求 |
氮氧化物 |
100 |
100 |
200 |
《绩效分级》(2020)对A级、B级企业的要求同《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9)中表 2的取值,即煤气化备煤、输送和进料系统、原料煤干燥排气的颗粒物排放质量浓度不高于20 mg/m3,原料煤干燥排气的氮氧化物排放质量浓度不高于100 mg/m3;对C级、D级企业未提出要求。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一级、二级企业提出了与《绩效分级》(2020)对A级、B级企业相同的限值要求;对三级企业提出了严于《绩效分级》(2020)对C级企业的限值要求,同《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9)中表 1的取值,即煤气化备煤、输送和进料系统、原料煤干燥排气的颗粒物排放质量浓度不高于50 mg/m3,原料煤干燥排气的氮氧化物排放质量浓度不高于200 mg/m3;对四级企业不另行提出要求,达标排放即可。
4.2.6
新型煤气化合成氨生产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中甲醇的排放限值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中甲醇的排放限值要求见表 8。
表 8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中甲醇的排放限值要求 mg/m3
指标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甲醇 |
50 |
50 |
50 |
未达到三级要求 |
《绩效分级》(2020)对A级、B级企业的限值同《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9)中表 1和表 2的取值,即在新型煤气化合成氨生产中,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中甲醇质量浓度不高于50 mg/m3;对C级、D级企业未提出要求。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一级、二级企业提出了与《绩效分级》(2020)中对A级、B级企业相同的要求;对三级企业提出了严于对C级的限值要求,同《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9)中表 1和表 2的取值;对四级企业未提出具体要求,达标排放即可。
4.2.7
脱碳再生气提气、解析气、闪蒸气以及放空二氧化碳气中硫化氢的排放限值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脱碳再生气提气、解析气、闪蒸气以及放空二氧化碳气中硫化氢的排放限值要求见表 9。
表 9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脱碳再生气提气、解析气、闪蒸气以及放空二氧化碳气中硫化氢的排放限值要求 mg/m3
指标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硫化氢 |
5 |
5 |
5 |
无要求 |
就脱碳再生气提气、解析气、闪蒸气以及放空二氧化碳气中的硫化氢含量,《绩效分级》(2020)对B级企业提出了5 mg/m3的要求,该数值同《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9)中表 1和表 2的取值。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提出了较《绩效分级》(2020)严格的要求,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均需达到5 mg/m3的排放限值。
4.2.8
企业边界氨含量限值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企业边界氨含量的限值要求见表 10。
表 10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企业边界氨含量的限值要求 mg/m3
指标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氨 |
0.30 |
0.50 |
0.75 |
未达到三级要求 |
《绩效分级》(2020)对A级、B级企业提出的限值要求(A级0.75 mg/m3、B级1.0 mg/m3)较《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9)中表 3的限值要求(0.3 mg/m3)宽松;对C级、D级企业未提出限值要求。
团标《清洁生产分级》提出了较《绩效分级》(2020)严格的要求,根据有关企业的第三方监测报告,对企业边界氨含量提出如下要求:一级企业0.30 mg/m3,二级企业0.50 mg/m3,三级企业0.75 mg/m3,四级企业达标排放。据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的调研,少数先进企业边界氨质量浓度可稳定达到0.30 mg/m3以下。
4.3
无组织管控
原环境保护部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HJ 864.1—2017)中对氮肥企业的无组织管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除此之外,《绩效分级》(2020)就生态环境部关注的固定层间歇煤气化合成氨生产中的造气循环冷却水系统,对B级企业提出了“造气循环水系统沉淀池及集输水管(沟)加盖封闭并收集废气送锅炉焚烧,无含酚、氰、氨等污染物的冷却塔废气排放,或完成30%以上气化炉改造”的要求;对C级企业只提出了“造气循环水系统沉淀池及输水管(沟)加盖封闭”的初步要求。
河北省东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示范项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全行业共同努力、完善的情况。团标《清洁生产分级》对一级、二级企业提出“造气循环水系统沉淀池及集输水管(沟)加盖封闭并收集废气送锅炉焚烧,无含酚、氰、氨等污染物的冷却塔废气排放”的要求;对三级企业只提出“造气循环水系统沉淀池及集输水管(沟)加盖封闭并收集废气送锅炉焚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