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来自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各个行业、产业、企业、组织、机构的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第七届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本技术委员会是在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领导,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石化联合会)负责业务指导,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提出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编制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专业标准体系表,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规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作好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专业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贯、解释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对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研究分析;向市场监管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市场监管总局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 肥料、土壤调理剂和有益物质技术委员会(ISO/TC134)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ISO/TC134会议,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跟踪和研究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开展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

第十二条  受市场监管总局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受市场监管总局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石化联合会审核后,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根据工作需要,经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市场监管总局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十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领域生产、技术、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科研以及教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三)遵纪守法,诚信公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坚守原则;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外语水平;

(五)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严格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六)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第十八条 本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五人。本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三至五人。本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报市场监管总局审核批准和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本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受市场监管总局和石化联合会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纳入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本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主任委员会通过秘书处就本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项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总局通报。

第二十一条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和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报市场监管总局审核批准和聘任。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    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    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    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    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    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    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    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    参加市场监管总局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九)    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    对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撤销委员资格:

(一)      未履行上述职责的;

(二)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      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      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对于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市场监管总局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技术委员会可设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为在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领域的专家或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技术委员会可设观察员,人数不限。观察员应为在职人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观察员可以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鉴于本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较宽,本技术委员会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整方案,应由全体委员表决通过,经石化联合会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肥料、土壤调理剂、分子筛、稳定同位素领域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建议的单位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印章、委员聘书由市场监管总局颁发。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单位、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相关建议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调整、注销。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目前成立了六个分技术委员会,分别为:

SC2 氮肥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范围为氮肥。

SC3 磷复肥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工作范围为磷复肥。

SC4 钾肥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工作范围为钾肥。

SC5 新型肥料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工作范围为新型肥料。

SC6 分子筛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工作范围为分子筛。

SC7 腐植酸肥料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为辽宁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范围为腐植酸肥料。

第二十六条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可根据国家标准化政策和导向及本行业发展趋势,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石化联合会提出组建新的分技术委员会或对分技术委员会的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的建议,可根据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提出撤销或暂停某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特定领域的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和石化联合会备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政策、规划、工作要点、立项指南等的要求,组织各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由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遴选申报,并组织分会、项目提出单位参加立项评估。

第二十九条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三十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本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正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

第三十四条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可与标准审查会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培训学习、交流经验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该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三十五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国家标准送审稿;

(六)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十)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六条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印章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秘书长签字批准。

第三十八条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石化联合会。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简则

第四十条 分技术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及时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技术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二)按时提报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提出本专业领域有关标准化的科研课题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建议;

(四)组织指导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调查了解本专业领域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技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情况的报告和推荐获奖标准项目;

(六)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普及标准化知识,交流工作经验等;

(七)承担ISO/TC134及其各WG相应专业对口的业务工作,负责对口专业国际标准的翻译,对国际标准草案进行分析、验证并提出表态意见。

第四十一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一)分技术委员会应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0-3人。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技术委员会的至少一名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以上职务;工作需要时可设顾问和观察员;

(二)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担任;

(三)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委员聘任及更换由本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上报石化联合会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市场监管总局颁发;顾问和观察员应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四)分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由所在单位的标准化专职人员担任。秘书处在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及技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提出本专业的年度标准制、修订建议计划,按时上报技术委员会,经协调后上报主管部门。

(二)分技术委员会根据技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

(三)分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审查标准,交流工作经验,总结工作,并安排下一年度工作,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要求,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年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上报技术委员会。

第六章 经费

第四十三条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执行《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四条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市场监管总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主任委员和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委员和观察成员单位交纳的会费(每位委员每年会费2000元);

4)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

第四十六条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单位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委员和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员培训所需费用;

6)不定期给予对技术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或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的费用;

7)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第四十七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经费。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技术委员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十八条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105,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on fertilizers  and soil conditioners。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章程与市场监管总局等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市场监管总局等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同时,第六届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停止执行。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同时,第六届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停止执行。